乐成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办事处、办公室,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温政发[2005]5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07]36号精神,积极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镇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08年,建立镇、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镇、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政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人均期望寿命达75.5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千分之16和25/10万以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85%以上,全镇农村改水普及率达98%以上,改厕普及率达80%以上,危害人群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人均期望寿命达76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千分之13和20/10万以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90%以上,全镇农村改水普及率达99%以上,改厕普及率达82%以上,全镇农民的健康水平局全省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 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预防措施,积极探索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模式。加强疫情监测,严格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 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建设,协助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农村食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卫生监管,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三) 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四)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创建文明村镇、卫生示范村和“百村示范、千村整治”活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在农村逐步推进推行垃圾、污水的集中收集与处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卫生行为。
(五) 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向农民提供三大类12个项目的服务(详见附件)。把推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为农村儿童免费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 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与公安、卫生、人口和计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外来人口在我镇居住6个月以上作为常住人口管理。
(七) 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健康检查,使参合农民对自身健康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同时提高村民的自身保健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
三、主要措施
(一) 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1、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向农民提供“六位一体”,便捷、有效、上门的社区卫生服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主任责任制、建立社区责任医生制。
2、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社区及村“双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诊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做好建立档案、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3、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农村卫技人员素质。农村卫技人员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要有中长期规划。在农村新设置的个体诊所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2010年,全镇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率达到85%,乡村医生余科医院规范化培训率达到90%,并基本取得全科医生岗位证书。开展卫生扶贫、卫生下村、巡回医疗等活动。
(二)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
1、 加大投入,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
2、 创新模式,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主动性和连续性。实行从坐等病人向主动上门服务转变,从单纯为病人诊治转想为全体农民主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础医疗服务,全面推行社区医生(护士)责任制,建立“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按照1名社区责任医生服务1000—2000名农民的标准配备社区责任医生,通过社区巡诊、电话诊治、急症呼救和家庭病床等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建立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级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主动性和连续性。
3、 严格标准,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要细化标准明确责任,强化考核,认真做好市政府确定面向农民的三大类12个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工作。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共组哦任务,按照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标准,落实各项制度,做好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4、 加强协作,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镇防保站要通过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适龄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认真实施免疫规划,使外来适龄儿童享受当地儿童一样的免疫预防。建立和完善流动孕产妇的居住地管理制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展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落实外来人口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工作。
(三) 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及化建设
1、 健全管理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7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管理机构和信息化建设。严格资金管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行情况的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受益面,提高农民的满意率。
2、 做好健康检查。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政府负责提供两年1次的免费体检。健康体检项目包括物理检查、三大常规、胸透、B超和心电图(三大常规、胸透、B超和心电图三选二)五大项,其中防保站对7岁以下儿童按照儿童系统管理要求予以生长发育监测,对中小学生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要求实施体检。为保证健康体检经常性开展,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做好健康档案建档与连续服务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 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各中心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以及社区责任医生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责任医生要及时上门宣教,并为社区、行政村开设健康咨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 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卫生服务。到2007年底完成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0—3岁儿童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健康体检。为农村孕产妇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提供产前产后上门访视和产后的一次常规检查。为育龄已婚妇女每3年提供一次常规妇女检查。为农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年人督导服药。开展春秋两季的灭螺工作,开展血吸虫病监测和坏血病人的治疗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咨询,协助好艾滋病自愿监测工作。社区责任医生要做好精神病人的监护指导和指导服药治疗工作。
(三) 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传染病疫情直报工作,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要承担或协助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检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领导
1、 镇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建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工青妇、宣办、科教文卫体办、卫生、工商、公安、工贸、计生、办事处等职能科室和镇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农村公共卫生重大问题,并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有关单位和驻村干部、村干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要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强村”的考核范围,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申报。
2、 村、社区“双委”要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集体聚餐、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办好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村、社区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社区“双委”做好日常工作。
3、 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有关职能科室和镇属单位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二OO七年六月二日